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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案背后是公力救济的缺失


                      贾敬龙案背后是公力救济的缺失
                        作者:凌志军、杨迪
    2015年2月19日,河北农民贾敬龙因自己精心装修的婚房被强拆,而对所在村的村党支书何建华用射钉枪将其射杀。2015年11月24日,贾敬龙被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决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死刑后,贾敬龙及其家人、律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2016年10月21日,斯伟江等中国学界和法律界人士起草《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呼吁刀下留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发表《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一文:“刑法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最高法最终认为,被告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敬龙因为对2013年自家房屋被拆部门,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试验,时隔两年,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建华用射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近日,最高院也召开贾敬龙一案的答复会,依次解释了贾敬龙案的种种经过,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并经过市政府的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得到两套新房之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敬龙家的旧房间,方法虽然不当,但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从轻处罚的情节。
    如今,贾敬龙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但是本案的争议仍然在持续进行,抛开本案不说,有关于强征强拆引发的血案已不再少数,河南范华蓓因拆迁问题,持刀扎死三人,扎伤一人,后被警方当场击毙。有人将事情因由引向拆迁事故,虽有引导舆论之嫌但是为何应者众多?群情激奋必有因由,中国式拆迁暴露出太多的问题。虽然无论如何拆迁还是会继续,强拆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如何平稳的过度,不激的天怒人怨还是基层和政策发布者的重要解决问题。
    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凌志军指出:“拆迁事宜原本是属于行政领域,但是政府暴力拆迁,强征强拆行为已经冲击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拆迁引发的司法案件,法院再如何共公正审判,老百姓还是一边倒的同情被拆迁的民众,就贾敬龙案件来说,最高院对贾敬龙适用死刑从理论上说是合乎刑法规范的,但舆论却一边倒的认为最高院对贾敬龙量刑过当,认为何建华有过错,明显的,是将行政手段的不合理性安放在司法领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缺乏公力救济渠道。”
    我国城镇化进程以来,拆迁工作一直处在不规范的状态,暴力强拆,强征强拆的事件司空见惯。1991年,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越来越多的私有住房出现,《拆迁条例》应运而生。”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入进行,拆迁越来越多,新情况不断出现,比如住房商品化、房地产市场的形成等等,原有的《拆迁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于是2001年新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
    这部法律旨在指导拆迁工作,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考虑较少。《拆迁条例》为了加快拆迁效率,将本应在征收环节,由政府负责的补偿、安置内容,交给了拆迁环节,于是出现了第三方,即拆迁人。其实就是开发商。”在许多地方的实际操作中,效果很明显:开发商的积极性得到极大鼓励,建设项目基本上能够“迅速、顺利进行”,但这种“快刀斩乱麻”式的拆迁办法,受益者主要是地方政府。“被拆迁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方式太少,拆迁方法不当。比如补偿方式,虽然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但被拆迁人基本上没有自主选择的可能。”
    从现实生活上看,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在农村土地拆迁中,由于各方的介入,大部分利益都被开发商和政府拿走了,真正补偿给村民的金钱很少。而对拆迁户的补偿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农民来说,房子和土地使他们赖以为生的基本资源,如果政府补偿工作不到位,极易引发激烈矛盾。中国政府对农民的补偿措施一般是交社保,与极少的安置补偿费。对比发达国家,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土地与财产,除非给予合理补偿,补偿以公平市场价为依据”、英国征地法:“除土地补偿价格之外,还包括租赁权损失赔偿、迁移费用、经营损失等补偿,律师或者专家代理费用、权力维护费用等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韩国补偿费用包括:“土地价格,涉及房屋、草坪、狗屋,即使房内先铺沙子再铺地板,连沙子和地板都需要补偿,并允许业主和政府讨价还价。”中国的拆迁,没有公正合理的补偿机制与救济渠道。
    拆老百姓的房子,首先要有正当的公共利益,利于百姓,利于生活。但中国大部分拆迁之后,收益归开发商所有,政绩归政府所有,对被拆迁户而言,能够得到的就是被层层瓜分后的补偿金,被迫流离失所,再说补偿机制,怎么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补偿金的发放程序是什么?如果对补偿金数额不满,对拆迁方式不满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对拆迁行为有异议,是否能行政诉讼?《拆迁条例》没有规定。拆迁无论是为公还是为私,必须有一个司法的程序,司法的判决,没有司法的判决是不可以的。《拆迁条例》事实上是剥夺了人们的司法权利。使得司法诉讼变成了一种假的装饰。
    《新拆迁条例》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拆迁办法主要针对在拆迁过程中动用武力,强征强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亦对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凌律师认为:“新拆迁办法虽然规定了很多细节问题,但仍然没有切入实质,只是对原来拆迁条例的小修小补。第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中含有太大的空间,旧城改建的标准在哪里?地方政府如果为了招商引资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征收公民房屋然后再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进行其他商业开发,是不是也能算作公共利益呢?其实在新拆迁法出台之前就已经有不少地方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实施拆迁,但实际上搞商业开发,新法依然对此模糊不清。第二,评估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期间程序如何规定?谁来组织大家一致选择,怎么选择有效?恐怕没有人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最终依然是协商不成由政府来决定;如此一来,缺乏公平公正性,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的最大争议往往是补偿标准问题,在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一定会以评估结果来说事。可在评估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找到其问题,如果评估阶段不公正,被征收人也只能吃哑巴亏地方政府搞征收价格评估操作,被征收人基本上毫无办法。第三、仍然当拆迁是行政领域的事情,拆不拆完全由政府主导,百姓反对基本无用,行政诉讼法中,不可诉的就包括政府内部文件,但是拆迁的决定就是由政府内部文件决定的,由政府主导的,那么被拆迁者去法院诉讼无门,复议无效,那么仍然是缺乏救济的。”
    凌律师认为,被拆迁户的救济渠道是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议像劳动仲裁一样,设立一个专门的司法救济渠道,让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领域的评估标准可以与拆迁办法中一样,但评估机构一定是与拆迁评估机构分开且独立,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给被拆迁户一个司法救济的渠道, 才能使减少矛盾,使拆迁工作文明有序的进行。

   
 
日期:2016/11/22 | 阅读:4030次 |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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