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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司法网拍新规


                           解读司法网拍新规
                             凌志军、杨迪
    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个环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执过程中,为实现申请人于生效法律文书裁明的权益,依照规定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拍卖程序,依照法院委托事项、拍卖标的及要求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按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人民法院用拍卖变现钱款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和措施。
    传统拍卖采用委托拍卖方式,具有拍卖周期长、标的流拍多、资产难以变现的缺点,如果法院自行拍卖,一来专业性不强;二来当事人认为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自行组织的拍卖,拍卖主体为人民法院,加剧了当事人对立和不满情绪,表现为拒绝抽选拍卖机构,拒绝参加拍卖会、确认标的物等,给司法拍卖工作带来相应的难度。三来司法拍卖程序与执行程序分离以后,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司法辅助办公室以外,大部分基层法院未成立专门机构,大多数由其他部门代管,代管部门也各不一致,称谓也不一样,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歧义,内部上报材料不知该如何落款,有的称技术室,有的称司法辅助办公室,有的称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没有专业统一的机构去执行拍卖工作,除出了问题上下推诿,利益纠葛夹杂不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竞拍已经远达不到当今社会的司法效率,执行难已经成了司法的老大难,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破解“执行难”。可见,唯有推进信息化才能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变现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它较传统拍卖方式有如下优点,一、市场超地域化。五湖四海人人都可以参与竞拍,没有地域限制,欲购买者也不必亲自前往,省时省力;二、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网络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拍卖中介服务成本、信息公开成本、参与竞拍成本及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支出;四是拍卖信息透明化。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获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
    但是,网拍也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 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凌志军认为:“第一、网拍网络平台不统一,各色网站都有,而且分属不同的运营商,如上海高院选择上海公拍网;广西高院选择联拍网;山西、陕西、湖南等省市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浙江、江苏、河南高院选择淘宝网,造成司法与经济混同,没有一套明晰、全面、可靠的拍卖程序,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流程和规则,以致难以追究责任。第二、监督机制缺失。以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没有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由于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当前的司法网络拍卖,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管辖和约束。监督机制的缺失,进而增加拍卖风险。 第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在实际操作中,当前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缺乏网络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对是否存在暗中交易、相互串通等恶意竞价行为难以把握。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亦或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竞买人违约责任异常难追究。”此次司法网拍新规,为了规范网络拍卖,针对种种网拍弊端作出调整,将法院网络拍卖正式纳入法制的轨道。
   (一)《规定》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新规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如此一来,省去了委托环节,省去了很多程序,明确了主体即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扮演着主导者、决定者、拍卖确定者的重要角色,也就明晰了权责,有利于执行效力。
  (二)《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
    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本《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
  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而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三)《规定》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
   参拍人交纳保证金是司法或商业拍卖中的惯例,即使是网拍也不例外。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关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本《规定》考虑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证金即具有的保证订约和履约的功能,当事人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有较明确的预期。同时司法拍卖应保证其严肃性,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悔拍后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客观上也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
   《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作出规定,重点规定了网络拍卖中特殊情形:一是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该条款从另一角度规定了执行法院必须对拍卖财产做尽职调查和信息公示,否则可能导致拍卖被撤销。二是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形。
 《规定》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特别规定若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五)《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为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洁,《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4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将法院与网络操控着摒除在外,避免后台操控,保证竞拍公平。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凌志军认为:“网络拍卖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把钥匙,新规的出台将会促使这一事物健康的成长起来,但是法院也需要建立属于司法领域拍卖的网络平台,将它跟经济商品类平台分开,独立发展,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日期:2016/12/1 | 阅读:13332次 |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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