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最高法关于修改《民诉法解释》的决定
 
凌志军    安奇慧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制度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规则、有效建立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条文序号和部分条文内容发生了变化。原《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相关内容也需尽快调整。
为认真做好新《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实践的规范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征求专家学者、一线法官的意见,拟定《关于修改<民诉法解释>决定》征求意见稿,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和肯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笔者在认真了解《决定》的发布形成过程以及研读了《决定》的条款,结合对照、分析原新《民诉法解释》的条款,现提出如下思考意见:
一、《决定》制定的及时性和原则性。在新《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后,最高院意识到了原《民诉法解释》的条文和内容与新《民事诉讼法》存在很多地方不一致,可能影响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必须抓紧时间尽快修改、予以补充完善,在较短的时间内制作形成《决定》讨论稿并及时审议通过。《决定》坚持严格依法,严格遵循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对条文序号、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坚持需求导向,确保基层一线法官能准确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这样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准确引用相应条文。
二、《决定》对原《民诉法解释》修改的主要方面。《决定》共计十六个条文,严格依照新《民事诉讼法》,针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认真修改。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修改事宜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延长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作出了明确限制,只有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方可延长一个月。《决定》将原《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庭审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情形:如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案件正常审结;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性证据;需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等。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原《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修改事项书面通知是双方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由“案件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转换程序预留空间。
三是,完善了对适用程序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告知并记入笔录”的形式更改为“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从程序上更加完善了法院对异议不成立的形式要件。
四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将原《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五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原《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的额标准。将原《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此外,对于适用小额程序
六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沟通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是否确认案件管辖工作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的关系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将原《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修改为三百五十二条: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此外,《决定》对原《民诉法解释》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如将原《民诉法解释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文字表述一致。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综上,最高法在新《民事诉讼法》通过施行后,认真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和内容,对原《民诉法解释》进行分析、研究,在较短的时间里,将原《民诉法解释》修改完毕,及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且《决定》与《民诉法解释》同时发布、同步施行。从总体看,《决定》和《民诉法解释》严格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和精神实质,其文本条文准确、严谨、完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指导司法实践,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难题、困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很好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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