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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研究


 

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研究

 

    凌志军      安奇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危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险废物,很有可能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的作用下,污染水质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价。(2)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危险废物提供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可导致长期中毒、致癌、致畸等。

因此,危险废物不及时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不仅给大气、水源、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而且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会严重损害了人体健康、威胁生命安全,给人们的生存、生活环境造成极坏的影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为了整合司法力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组织力量,连续两年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深入打击该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实施方案。笔者就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及查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提出如下思考意见:

一、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法律支撑。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非常重视,制定了若干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两高”先后于2013年、2016年,就环境污染犯罪制定出台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检于2017年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方法》,司法部也先后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有关法律适用和工作机制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于2020722日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全国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检,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突出重点行业、地区,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1430日,三部门再次印发通知,在全国集中开展为其6个月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明确了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垃圾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依法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环境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自2020年以来,三部门已连续两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21年将重点打击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行动。通过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不仅有效地遏制了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而且对于相关环境违法犯罪的势头有效遏制,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取得了明显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司法力量,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明显增强;三部门联合执法各司其职效能明显增强;监管执法服务不断得到优化。

今年是深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关键性一年,在总结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分析查找环境违法犯罪的死角和漏洞,精准打击方能更有力地惩治环境违法犯罪。

二、《通知》的新亮点新举措。《通知》明确,三部门继续开展严厉打击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明确打击重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二是,明确打击的违法行为。严惩不正当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所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点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或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对检察机关提出更新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所查办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制定强有力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将举报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列入奖励范围。针对重大疑难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同时,注重加强检察职能横向联动探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

三、环境污染罪的犯罪特点及处罚标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大气污染法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要件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本罪为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方式,即成立本罪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两高2016年还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检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检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是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对于环境污染犯罪非常重视,用连续三年施行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以强有力的法治手段,打击、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嚣张气焰,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例,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辐射面,进一步展现司法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和气势,用以震慑犯罪,保护国家的优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的生活环境。

日期:2022/5/24 | 阅读:3564次 |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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