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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问题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问题分析

 

         凌志军      安奇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征: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熟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他严所危害后果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问题。2007年,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至第十八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824日经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912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于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规定》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强调程序与实体并重,在保护客体、保密措施、侵权判断、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切实提高司法保护效果。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停止侵害。《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 “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出规定。第三,关于返还或者销毁。《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罚问题,两高已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831日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通过,自2020914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因重大经济损失而破产的;(三)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构成及罪与非罪问题。其一,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第二款中的“应知”不是指应当知道,而是指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行为采取的手段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必须严格依据《刑法》的有关条款,认真掌握刑事政策,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区分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与一般性侵权行为的界限,同时也应避免将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所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关于“重大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另方面,经“逆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逆向工程”又叫“反向工程”,如果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商业秘密后,又进一步分析、研制,从而获取其技术秘密,应视为自行独立研究开发而取得的商业秘密。

    综上,商业秘密关系到公司(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侵犯商业秘密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建设秩序。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免遭侵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惩治,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且造成严重的后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法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目前看,司法机关已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活动,列为重点打击的范围,并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此类案件,以震慑犯罪,实现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

 

 

日期:2022/5/31 | 阅读:3493次 |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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