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光临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凌志军律师工作室!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栏目设置

网站首页

凌志军介绍

律师团队

事务所介绍

业务范围

典型案例

办案体会

新法速递

法律范本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 惠工广场奉天银座C座2107(110013)

内勤办公与传真电话:024-31271011

律师办公电话:024-31271006

主任办公电话:024-31271011

电子信箱:SYLingZhiJun@163.com

 
您的位置:首页 > 彀?彀?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凌志军       安奇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16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的数量逐年上升。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增加了一项保护措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赞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也遇到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的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执行中,所涉及的机关部门职责不清晰;从案件审理的情况看,申请人举证能力不理想,证据的有效性不足等等,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项制度的有效发挥。

    为了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出《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已于20226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870 次会议通过,自20228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7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笔者经过认真研读《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如下思考意见: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出台的重要性。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法律支撑。自20163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该法,及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713日施行。该批复明确了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案件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护令的由该案审判组织裁定,如果申请人并无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独任审理。2021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非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202236日,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就是在以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整合规范和完善,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出台的重要性及时性。《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共十三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条理清晰、明确,针对查办此类案件遇到的问题进行规范界定,有助于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遇到的难题,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及时性,明确了判决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主要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进一步统一了执法理念,强化了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增加了关于对被申请人适用在线诉讼规定,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程序上具有独立性,属于独立案件,适用非诉程序。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二)《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完善了保护令代为申请制。增加规定了因年老、残疾、重病三种明显损害独立申请能力,可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有助于使老年人、残疾人、重病人及时获得保护;扩大了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机构人员的范围,不仅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三种机构,并且通过增加“等”的表述,使代为申请机构人员具有弹性和开放性,有助于对于未明确列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运用保护令保护受害人,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尊重当事人意愿,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令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三)《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六种行为类型。(四)《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该法调整范围覆盖“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明确为九种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将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常见的涉家暴姻亲关系纳入保护调整范围,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生活现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五)《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对保护令案件中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了补充规定,有利于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强调了对于当事人不能收集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调取。同时还列举了十一种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类型, 使人民群众一目了然,使得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亲属,了解到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并能及时向人民法院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涉及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双方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保护组织、救助机构等多类型机构的相关求助记录等,极大扩充了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范围,降低当事人举证的条件和标准。(六)《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增加了被申请人适应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民诉法》第十六条相适应。依据《民诉法》该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官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询问被申请人;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寄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护令。(七)《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对违反保护令、符合拒执罪规定的以拒执罪论处,对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罪是指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对于法院已经发出的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等,只要被申请人再次施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拒执罪。

    综上,《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查办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年来的认真总结的结果,是最高院在对司法实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最新司法解释。这次《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及时出台,不仅对于查办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统一了执法尺度,整合了法律规范,明确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对保护令案件中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了补充和完善。试想,家庭暴力受害人群主要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对于这些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保护,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困惑,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将会起到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使他们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侵害,这是社会文明、法治文明又迈进了一大步。《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将于81日起施行,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具体条款,运用好法律的内涵实质;并结合所办理的案件,开展法治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界的新举措;当发现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及时总结、归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贯彻实施和顺利运行。

 

日期:2022/7/30 | 阅读:3467次 |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电话:024-88569766 13840088136 15942099388 | 传真:024-31271011 | 邮编:110014 |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惠工广场奉天银座C座2107
版权所有:凌志军律师工作室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 技术支持:沈阳数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辽ICP备2022008555号 |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