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应属车辆损失保险理赔范围
作者:凌志军  李勇军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军,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公司经理。
案情简介
    吴某为其所有的奥迪Q7越野车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同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2013年8月7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抚顺市高新区抚顺河堤路附近一座地道桥时,因暴雨在桥下积水,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熄火,无法继续行驶。原告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事故属于发动机进水,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理赔范围。因车辆未投保附加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损失不予赔付。
    因反复沟通未果,吴某自行委托辽宁某车物财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后将车辆送至沈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用十六万余元及鉴定费6千余元。后因保险公司始终拒绝赔偿,杜某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系因暴雨导致。合同条款中已经列明“暴雨”为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修理费、评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车辆损失为发动机进水,此情况为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主要证据材料:
    1、保险公司报案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案;
    2、抚顺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以证明事故当日抚顺地区出现暴雨天气现象;
    3、辽宁某车物财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以证明车辆的合理损失数额;
    4、沈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车辆维修发票》及《事故车估价单》,以证明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以证明条款中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本案保险公司应免责;
    2、《投保单》,以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诉讼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部分已经将“暴雨”列为赔偿事项,而免责部分又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列为免责事项,由此产生对“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失”是否赔偿问题出现两种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据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各方无新证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法院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关于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合同条款一般均为格式条款,以保证专业、严格的技术性要求,同时也方便保险交易进行。当然,由于缔约主体的专业知识背景差异,容易产生条款解释纠纷,为了保护相对于弱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学理上一般称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本案中,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涉及“暴雨”及“发动机进水损失”的问题分别体现在条款的保险责任部分与免责条款部分,较易产生自相矛盾的印象。同时, 暴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理赔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不是个例,情况较为复杂。鉴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也考虑如发动机作为车辆的主要机械部件不能理赔将失去投保车损险的保障属性,同时兼有顾忌社会公众对保险责任与免责事项的逻辑关系无法真正厘清的多方面因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第一批参考性判例中就对此问题明确了审判思路,即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问题应属车损险理赔范围。本案两审法院均支持被保险人主张发动机损失的诉求,符合目前辽宁本地对本案问题处理的司法实践。
律师提示
    凌律师提示,对于本案问题的产生,保险合同双方都要进行反思,积极改进错误做法与处理方式,避免类似纠纷再次产生。一方面,被保险人应该对车辆在雨中行驶(尤其是二次启动)风险要引起重视。如遇有暴雨天气现象发生,稳妥的方式是转移至安全地点,待雨量下降后行驶。对于因暴雨导致汽车熄火后,绝对不能在水中启动,应原地等待救援,以免车辆发动机造成严重损坏;另一方面,保险人对于类似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应有司法确认败诉的思想准备,毕竟此类免责事项并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财产保险行业的承保工作程序较为简单,距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需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此类较难实现的免责事项,可以考虑协商为主,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