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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协议中侵害第三方法定权益的条款只约束协议当事人


民事协议中侵害第三方法定权利的条款只约束协议当事人
作者:凌志军  李勇军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军、谭巍,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公司经理。
案情简介
    2010年,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沈阳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公司)签订《商品车运输保险项目协议》,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车辆公司售出的商品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同时,车辆公司又与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签订《商品车运输合同》,约定如运输公司造成车辆损失,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期限内,运输公司在载运商品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因车辆公司不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未予赔付。
    2011年,车辆公司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商品车辆损失。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车辆公司为保险协议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有索赔权利,判决支持车辆公司诉求,保险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赔偿后,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前述经济损失。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车辆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已经确认了车辆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已经赔偿完毕。鉴于车辆损失系由运输公司造成,保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被告称其为实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银行支付凭证,证明车辆公司为被保险人且保险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赔偿完毕,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商品车运输合同》,重点强调合同中已经与车辆公司约定如发生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以证明原告不具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诉讼结果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的保费实际由运输公司交纳,运输公司应为被保险人(车辆公司)的“组成人员”,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商品车运输合同》已经约定运输公司仅就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公司无权向运输公司索赔,则保险公司亦无权利向运输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提审本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权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车辆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定出现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条款只在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法定追偿权利不应受此影响,原两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即为运输公司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尽管车辆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合同》中有约定运输公司只负责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但该项约定影响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则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据此,省高院依法审理,在认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属法定权利的基础上,确认《商品车运输合同》中影响该权利的条款只在合同当事人内部产生约束力,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再审意见。
    另外,本案还涉及运输公司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何规避运输风险问题。实质上,本案《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属财产险性质,从保险利益角度考虑,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保险标的所有人投保的财产险,而本案运输公司只是承运人,将无法投保财产险性质的保险,而只能通过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规避风险。
律师提示
    凌律师提示,合法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协议内容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将有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条款无效或合同全部无效。当然,从合同法立法初衷系鼓励交易的角度考虑,目前司法实践大多对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条款并非当然认定无效,而一般确认在合同当事人内部产生效力,对合同第三方不产生约束力。据此,在设定合同条款时,当事人应妥善考量条款设定内容是否违法法律规定,以免因错误设定条款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另外,对于运输企业,应全面考虑运输过程中的可能出现事故风险,尽量通过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方式规避法律风险,以保障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日期:2018/8/5 | 阅读:13206次 |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 经办律师:李勇军 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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